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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居民区
2006年12月15日09:38 | 来源: | 作者: 马洪亮 | 编辑: 高斌
文化部日前出台了《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
按照《意见》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同时,《意见》还要求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娱乐场所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营业面积最低标准及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全国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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