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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标准提高
2006年12月15日08:02 | 来源: | 作者: 胡亮 丁胜 | 编辑: 高斌

  昨天上午,笔者从县劳动保障部门获悉,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了,从2007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提高42元。与此同时,对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补助金也作了调整。

    据悉,从明年起,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县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七十调整。我县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39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34元。失业人员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3元;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每月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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