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县市民余某因在自己的民用车辆上私自安装、使用警报器,受到了交警部门依法处罚。 11月28日傍晚时分,正值车辆往来高峰期,县城递铺扬子江酒店门口突然警笛声大作,引起路人纷纷驻足观望,寻声望去,发现警笛声来自一辆挂着本地民用牌照的黑色小轿车。行人和司机纷纷议论开了,有的问发生什么事了,有的问这是哪个政府部门的车。交警大队民警老王正好在此路段执勤,发现情况后当即上前将该车拦截下来例行检查。经查该车系民用车辆,警报器是车主余某自作主张安装上去的。余某说,车是今年10月份新购买的,为图行车时方便,他花费了千余元钱自行购买安装了警报器。28日傍晚时分,他驾车行驶至扬子江酒店门口时,发现来往车辆很多,为早点通过路口,遂按下了警报器。令他没想到的是,警报器一响非但没有为自己行车带来方便,反而将自己的违法行为暴露了。 在问清事实后,老王拿出随身携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找出相关条款对余某进行了讲解和教育,使余某清楚地认识到擅自安装警报器是违法的。随后,余某被带回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取证。按照法律规定,老王对车主余某作出罚款并将该车警报器予以拆除收缴的处罚。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外,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