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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有新规
2006年12月08日10:58 | 来源: | 作者: 陈云富 | 编辑: 高斌
近日,《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经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将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烈士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应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应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县级政府在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对烈士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办法》还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将享受由其户籍地政府民政部门核发的定期抚恤金:①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②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因上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生活费来源的;③由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因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在医疗保险方面,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国家和本省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所在工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享受本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待遇;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解决等。
住房方面,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凭有效证件和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可享受优待,如符合相关条件申请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可优先解决;家居农村,无力解决住房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帮助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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