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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新医疗广告法实施
2006年12月05日09:05 | 来源: | 作者: 陈丽君 | 编辑: 高斌
日前,笔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医疗广告仅限8方面内容,而治愈率等8项内容被明确列入禁止发布范围。
据了解,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主要进行了3方面修订,一是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二是首次对发布的广告内容做出了明确限定,三是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发布前省级卫生部门审查
新“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未取得审查证明发布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医疗机构篡改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广告的,撤消审查证明,并在1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治愈率禁止出现在广告中
新“办法”还对医疗广告发布内容首次做出了明确限定。今后,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
同时,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率或宣传治愈率,利用患者、医学机构、专家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等8项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同时,禁止利用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严重违法将吊销营业执照
新“办法”第三方面的修订,是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实施经济处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单位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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