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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防商家虚假打折“忽悠”人
2006年11月27日09:09 | 来源: | 作者: 安潇 | 编辑: 高斌
今年10月15日,由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零售商品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开始施行。根据此《办法》,县消委发布今年特别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慎防商家虚假打折“忽悠”人。
一是对“商家最终解释权”说不
《办法》规定一: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该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提醒:一些不良商家利用节日概念,采用先提高原销售价,再以打折的方式向消费者"虚晃一枪"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后才发现,这些商品没打折前也卖这个价。对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该选择明确标示着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商品,不要选择一些宣称全场促销的商场。
二是对“促销商品概不退换”说不
《办法》规定二: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对此提醒:此次商务部、工商总局再次对商家促销进行了明确规范。商家对促销的商品也要遵守国家相关的商品“三包”规定。
三是对“限量促销”数量应明示
《办法》规定三: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及时明示。同时,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等内容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
对此县消委提醒:根据此办法,消费者在长假、消费旺季要坚持理性消费,不要轻信商家宣传,不要贪图便宜,应按需购买。在购买促销商品时,一定要商家提供促销商品发票,以便事后发生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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