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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赶在破产前 挽回损失10余万
2006年11月15日08:03 | 来源: | 作者: 齐闽 童华 | 编辑: 高斌

   债务人即将破产还债,如果申请人申报债权,严重资不抵债的破产企业将使债权清偿比例为零。然而县法院及时出击,为我县一家竹制品企业挽回损失10.5万元。
    日前,县法院执行干警驱车1380公里赶到北京市朝阳区,对安吉县某扇厂申请北京化工进出口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拒付损失赔偿款一案展开执行。经过向当地工商、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没有发现北京化工进出口公司有价值的财产;再到该公司实地了解,公司已负债1千余万元,正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申请破产还债。在朝阳区法院的协助下,执行干警将该公司总经理传唤到该院,经过说服教育,总经理答应第二天把该笔业务的经办人通知到法院。12日,在执行干警的深入说服、细致协调下,双方达成清偿和解协议,对方一次性赔付10.5万元损失款。协议当天给付4万元,另6.5万元在12月12日前分两次付清,并由总经理和经办人个人担保付清。由于抓住时机,赶在企业破产前执行到位该笔赔款,减少了企业的损失。当晚,执行干警又马不停蹄地赶到天津,连夜寻找另一案件债务人下落,第二天在天津市西青区法院的协助下,促使债务人一次性给付3万元货款,了结了这件积存“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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