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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无振动起争议 消保委判定要退货
2006年11月06日07:52 | 来源: | 作者: 朱铁兵 | 编辑: 高斌
10月8日,家住递铺镇的李某在县城一手机经营店购买了一部价值1200元的诺基亚手机,次日使用时发现该手机说明书具备振动功能而手机不能振动,随即与经营者联系要求退货。经营者认为手机需要送厂方的维修部门检测确认有故障后再作处理。几天后,消费者得到维修部门检测手机无故障的检测单,但当场使用手机仍没有振动。经营者认为手机检测无故障,消费者要求退货不符合退机条件,双方由此产生争议,李某遂向县消保委投诉。
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受理该投诉后,立即与经营者联系并了解情况,证实了李先生投诉情况属实,但经营者认为维修部门出具的检测单无故障,他们不能擅自为消费者退机,否则相关的责任由他们自负,实在太冤。
消保委认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省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修理;至于维修部门出具的检测单只能作参考而不能作为法定依据。据此,工作人员提出二点调解意见:一是手机不能振动与该手机说明书不相符的事实存在,且在7日以内,消费者退机的要求应当予以满足;二是经营者如认为手机需要检测,可以委托双方约定的检测机构、受理申诉的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委托的检测机构、或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之后,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调解,考虑到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最终同意为消费者当场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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