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有6.5万人,其中60-69周岁的有4.8万人,70-79周岁的有16278人,80岁以上的有11942人。对于一百岁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我县每人每月发放200元营养补助、建立医疗档案、定期检查身体,每到重阳节,县领导还上门慰问,让百岁老人享受更多的关心和政府的温暖。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和照顾,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县今年6月份制定了优待老人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并享受相应年龄段优惠待遇。外地老年人,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来我县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享受本县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离休干部持《离休证》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各级各类政府主办的医疗机构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方面对老年人优先服务。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等。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老年人乘坐汽车、轮船时,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服务单位应在候车(船)室及城市公共汽车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含在该区域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60周岁以上至69周岁老年人办理城市公交月票时,给予50%的优惠。 百岁以上老年人,由县民政部门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卫生部门应定期组织巡诊,每年在“老人节”前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老年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 老年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其经济上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缓缴和免缴诉讼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老年人因赡养等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县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在“老人节”(农历重阳节)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并注意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特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另外,“老人节”当日,全县所有旅游景点对本县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