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28日中午,个体运输户金某开着拖拉机拉着满满一车毛竹送到刘某开办的拉丝厂,按照老板的要求,将毛竹卸到指定的靠近公路的堆场。金某在卸竹过程中,村民莫某骑着摩托车途经拉丝厂毛竹堆场坎下的公路,这时,一根毛竹快速滑下,竹梢头狠狠戳中了莫某的腰部,莫某连人带车翻倒在地。拉丝厂的人赶紧将莫某送往当地乡级卫生院抢救,卫生院初诊后建议配药观察。伤后第三天,莫某感觉疼痛加剧,就来到安吉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被确诊为多处肋骨骨折,脾脏破裂积液。莫某前后共住院治疗52天,医生建议休息4个月。住院期间金某、刘某分三次共支付了医疗费8000元。莫某为赔偿问题打起了官司,要求判令二责任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1341.37元。 但拖拉机手金某提出,自己与拉丝厂仅仅是毛竹运输关系,只是按照拉丝厂老板的要求卸放毛竹,并不存在操作不当。拉丝厂业主刘某则提出,莫某受伤不属于堆放毛竹倒塌损害的范围。拉丝厂与拖拉机手金某是一种纯粹的买卖关系,毛竹是卸后付款,风险责任没有转移,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应由拖拉机手金某全部承担。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拖拉机手金某将毛竹运输卸车到刘某拉丝厂的堆放场所,由刘某支付金某劳动报酬,这种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承揽关系。金某承揽拉丝厂的毛竹运输及装卸业务,在卸车过程中对行人莫某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拉丝厂业主刘某要求将毛竹卸在处于公路坎上的场地,又没有防护和隔离设置,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有指示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拖拉机手金某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21768.22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还应支付16768.22元。刘某以承担40%为宜,即赔偿14512.15元,扣除已支付的3102.70元,还应支付11409.45元 。对莫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法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情节轻微所造成的后果也不严重,没有支持。
编后语:毛竹滑落伤人,工地出现事故,厂房出现工人伤亡,这样的事件总是时有耳闻,在给当事人造成痛苦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教训。为什么这样的事件总是时不时地会发生?关键还是我们自己的安全意识不够到位。因为意识不到位,所以在采取相关防护措施时才会有所纰漏,甚至有时抱着侥幸心理,根本不采取有效的防护,从而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如果我们在进行相关操作时,能多花一点时间在前期准备上,在安全措施的准备上,相信让人痛苦的事故就可以少发生些。当然,对于群众来说,对于进行这些作业的人员来说,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