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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欺负”消费者
2006年10月24日07:43 | 来源: | 作者: 石苍 | 编辑: 高斌

热点说三天·《话说商业霸王条款》之二

    由经营者单方面以格式合同的方式提出的强制性要求消费者做什么的条款,或者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些就是“霸王条款”。消协有关人士明确指出:霸王条款“欺负”消费者。“商品离柜、概不负责”,“促销商品,概不退货”等等即属此类。
    据了解,去年中消协征集全国各地消费者提供的不平等格式条款4802件,电信业、商品房、公用服务、中介服务等几大行业成为反映最为集中的领域,县内情况也基本类似。
    不公平、不合理、强制性,这是“霸王条例”的三个主要特征。消协部门总结了和民生关联较大,目前存在房地产、汽车、金融、保险、超市等领域全国范围普遍存在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权利义务不对等,随意扩大经营权利,强制没收消费者费用,自行免除消费者权利,经营者擅自单方改合同,“最终解释权”逃避制裁。
    在很多垄断行业,霸王条款是由其总公司或总部制订,县级分支机构无权制订更改,但有不少“霸王条款”则由商家任意制定,其中“最终解释权”是最为常见的之一。消费者经常会遇到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的这类规定:“本协议或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公司。”实际上,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虽可对该条款进行解释,但其所作解释并非最终解释,也不一定都站得住脚,如果该格式条款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经营者更不能凭借所谓“最终解释权”来逃避。而另外较为常见的是,一些服务提供者事先在格式合同中免除了因自身原因可能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的索赔权。
    如何消除霸王条款呢?消费者面对“霸王条款”该怎么办呢?请继续关注明天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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