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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换机起纠纷 工商调解解忧愁
2006年10月20日07:45 | 来源: | 作者: 陈丽君 张建萍 周福新 | 编辑: 高斌
今年1月份花1400元购买的某品牌手机因一直不能正常使用,期间不断进行维修和更换,到10月1日,商家已经为其更换第三只了,但这第三只手机使用几天后依然出现屏幕闪烁的毛病。近日,消费者张某一脸苦恼地走进孝丰工商所。
执法人员听完张某的投诉后立即找到销售商,并和该品牌手机的厂家人员取得联系。厂家非常重视,马上派代理商赶到孝丰进行处理。
调解过程中,张某认为其10月1日在三包期内更换的手机在不到7日内又出现质量问题,按《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商家应该退还发票金额1400元。
厂家相关人员首先对因该品牌手机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不便表示歉意,同意张某提出的退货要求。但提出该手机已经使用近9个月了,如要退货,必须按下列两个方案解决,一:要求按《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扣除折旧费;二:如不扣除折旧费,只能以10月份该型手机的价值退款。由于该款手机10月份的价格与购买时的1400元相差较大,且《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也没有对三包期内更换的手机在7日内发生故障而进行退货时进行明确规定,第一次调解失败。
为尽快解决消费者的纠纷,孝丰工商所组织了二次调解,经过耐心向双方讲解相关规定,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厂家免费为其更换功能相同、款式得到张某认可的其他品牌手机。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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