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菜篮子”被系上“保险绳”。 11月1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正式在我国施行。县农业局相关负责人说,这部法律的实施,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质量监控,也对我县的农产品生产提出更高更规范化的要求。
禁止污染农产品产地
“农产品产地不容被污染。”县农业局法规科负责人说,近年来,因为农产品产地的土壤、大气、水体被污染而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时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农产品乱用添加剂可重罚
县农业局法规科负责人说,老百姓在日常饮食中,最担心的是自己买到的农产品是否使用了高残留农(兽)药、饲料添加剂等,11月1日起,执法部门有了“尚方宝剑”:如发现企业生产农产品乱用添加剂,可将其产品销毁,并没收企业违法所得…… 据了解,我县一直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较高。但在日常检测中,也发现一些农产品存在农药残留超标现象。县农业局法规科负责人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规定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的5种情形——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生产过程要求全记录
对于农产品生产企业,今后他的生产行为将被套上“紧箍咒”。《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 县农业局法规科负责人说,以前我们农业部门也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对生产过程进行记录,但由于无法可依,在监管上存在一定难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台后,对农产品的生产环节有专门规定,要求生产者对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的日期作出详细记录,确立了源头治理与全程监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