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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卡拉OK“版权费”,各界反应不一
2006年10月13日08:52 | 来源: | 作者: 文:金戈 摄:李灵 | 编辑: 高斌

    国家版权局于8月21日起就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以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公示的收费标准为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人民币。收费不超过营业额1% ,收费标准平均下来每首歌版权使用费在0.17元左右,最高不超过0.2元。为此,笔者采访了竹乡部分娱乐场所负责人、消费者以及县有关部门,听听他们面对“版权费”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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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我们会按规定办


    “人间天堂”娱乐城徐总经理表示,如果是全行业统一执行的新规定,公司肯定会遵照执行的。如果别人都涨价了,公司也会跟着涨。另外,安吉与其他地方不一样,最好能因地制宜。
    安吉中汇大酒店娱乐城童经理说,如果按每个包间12元计算,一天要付500元,一年就要多支出十多万元,这可有点吃不消。适当收点管理费是正常的,大城市大规模娱乐城可以承受如此压力,安吉小地方有些难度,特别是一些小的娱乐场所肯定会面临倒闭。
   笔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一些商场、酒店、茶室以及其他一些娱乐场所也在使用背景音乐,经营者并不了解“版权费”一事。


   消费者:小幅涨价可以接受


    卡拉OK包房收取版权费,娱乐场所可能会通过涨价的方式来缓解压力。一位消费者表示:“收费后KTV小幅涨价可以接受,如果全部要消费者来承担,有点不公平,否则我以后少去或不去。”经常和朋友到KTV唱歌的张先生说:“收费后KTV会小幅涨价,若是只有十几元的差别,还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张先生认为,这样一来应该有助于反盗版,也有利于规范和提升歌曲质量。


   管理部门:尚未收到具体规定


    县文化广播与新闻出版局一位负责人表示,至今未收到具体的规定。业内人士认为,卡拉OK的经营者主要靠消费者点唱卡拉OK制品盈利,他们赚到了点唱歌曲的钱,却没有把另一部分属于版权费的部分交给版权方。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经营商经营卡拉OK厅该支付一定的费用即卡拉OK制品的版权使用费,如果不交纳卡拉OK音像制品的版权使用费,就已经是侵犯了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过往被经营者“截流”的应该支付的版权费已经无法追回,但现在KTV经营者应该承担的费用已经没有理由继续让消费者“埋单”了。


 版权局:消费者不应承担版权费


    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支付。使用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一种营利方式,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


相关链接
    卡拉OK多年来已成为我国最大众化的娱乐消费模式。据了解,我国相关法律早有明文规定,像卡拉OK厅这样主要依靠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场所,以及商场、宾馆、候机厅等营业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都应向相关著作权人支付版权使用费。只是由于具体操作上的种种问题,特别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尚不健全,因此著作权人一直未能实现依法收取版权使用费的权利。
   今年以来,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与此相关的两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加快了对卡拉OK厅收取版权使用费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在广泛调查分析和与卡拉OK经营者反复沟通后,于7月中旬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他们共同拟定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人民币。收费不超过营业额1% ,收费标准平均下来每首歌版权使用费在0.17元左右,最高不超过0.2元。这个标准仅是收费的上限,在实际收费过程中,还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差异,以及同一地区不同规模的经营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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