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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06年10月13日07:48 | 来源: | 作者: 石苍 高发义 | 编辑: 高斌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有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精神,我县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由原先560元/月调整为62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4.8元/小时调整为5.3元/小时。
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三项:1、延长工作时间所得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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