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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加班应有加班工资
2006年10月10日07:43 | 来源: | 作者: 程国 | 编辑: 高斌
编者按:国庆黄金周假期已过,大多数市民开始陆续回到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而在“十一”长假中,不少人会有一两天的时间坚守在工作岗位上。节假日上班,劳动者应得到怎样的补偿?单位计加班费的方式是否合理?很多人对此也许并不是很清楚。昨天,就有一位市民打进《今日安吉》热线电话,咨询此类问题。
就此问题,笔者采访了我县劳动保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据了解,“十一”黄金周休假7天,其中前三天,即10月1日、2日、3日为中国《劳动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应按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后四天为普通休息日调休,如企业安排员工补休,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否则,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据县劳动保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一些用人单位对职工假期加班并没有全额支付加班费,而是以节后补休、发放实物等方式进行克扣,这是不合法的。按照《劳动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加班工资。对于部分企业在安排超时加班时,以“员工自愿”为借口逃避责任的做法,县劳动保障部门认为按照《劳动法》等相关规定都难逃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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