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上午,消费者陈某向县消保委投诉反映:他于2006年8月25日在递铺镇某装饰材料店购买了广东产规格为80×80地砖40片,每片单价90元,,共计货款3600元,回家交装璜师傅铺装完毕,出现了严重的色差问题。情况发生后,经营者和生产厂方代表先后到现场察看,承认地砖有色差现象,但坚持说不是产品质量问题,给出的处理意见是贴补消费者300元。可陈某想,我花高价钱买经营者推荐的地砖,出现了这样严重的色差,怎么说也不能接受。 接此投诉后,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先后两次约见了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并主持调解,开始经营者认为:他们所销售的地砖并无明显的质量问题,如有问题消费者应该在铺设过程中向他们反映,因为他们所销售的地砖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有显著的使用说明:“消费者在铺设地砖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与销售商联系”。可消费者在施工中没有反映,结果造成所有地砖全部铺设,使他们现在已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其次他们也将这一情况向生产厂方作了交涉,生产厂方说,如果消费者认为地砖确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应提供证据,否则,生产厂方和供货方都不会由此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经营者的答辩,调解人员认为:第一经营者所销售的地砖虽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有显著的使用说明,但不能仅此作为拒赔的理由;第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地砖因色差引起的质量质疑,应由生产厂方和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让消费者去进行检验或举证;第三按照《消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的规定,经营者不能以生产厂方拒赔为理由,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已铺设好的地砖存在色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消费者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故建议经营者应多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树立诚信兴商的信誉着想,实事求是地解决这起纠纷。 最后,经过调解人员的耐心说教,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货款3000元。事后,双方当事人拉着调解人员的手感慨地说:“是你们的热心工作,才使得我们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