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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一样须付违约金
2006年09月27日07:31 | 来源: | 作者: 金戈 夏南 | 编辑: 高斌

    近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张某违反劳动法,支付违约金1000元。
   今年上半年,张某与我县一家企业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有一方违反服务期约定,就承担违约金1000元”。张某工作一段时间后,在未按合同约定提前30天通知企业的情况下,擅自解除了劳动合同。
   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张某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依法作出了支持企业要求张某承担违约金1000元的裁决。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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