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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有瑕疵 消费者获赔3500元
2006年09月22日09:48 | 来源: | 作者: 黄昀 黄玉勤 | 编辑: 高斌

    家住安吉县杭垓镇的董女士,于2005年9月12日在安吉县递铺镇某手机商店购买诺基亚3120手机一部,价格940元。直到2006年8月份偶尔自己上网才发现自己的手机进网许可标志有问题……。她带着疑问于2006年9月4日向县工商局12315举报投诉中心投诉。
    中心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受理此投诉案。为证明董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办案人员建议董女士将手机送检,鉴定报告一出来确认手机是有问题,该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董女士于2006年9月6日前往浙江省信息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最终检测结果是:“样品进网许可标志系伪造”。董女士将检测报告于2006年9月11日送中心要求处理。中心人员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中,经营者认为:“自己有点委曲,理由是自己没有进过这样的手机,但在发票上又没有写上串号及进网许可证号……”。董女士认为:“自己的手机的确是在该经营者商店买的,如果你说不是你的,那么你要举证……”,双方各执己见。
   中心人员针对双方的不同看法,根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双方进行耐心的宣传、教育,并指出:“经营者由于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填写发票有漏的不规范行为,所以,导致在调解中无法举证……”。经组织双方再一次调解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董女士人民币3500元。(其中包括手机费、误工费、检测费、车费)。
    这期投诉案虽调解结案了,值得提醒经营者的是,经营者在经营销售手机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第4号令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第五条规定。该规定对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证明主机机身号(IMEI)、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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