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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合同该无效?
2006年09月21日07:44 | 来源: | 作者: 陈毛应 常欢 | 编辑: 高斌

    潘阿富离开人世后,宋利刚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了义务,付清了潘老汉生前的全部医药费,以及按照民俗进行安葬所需的各类费用等,累计花去3万多元,接下来便是行使山林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正当宋利刚准备对潘老汉的承包山大干一番之时,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
    潘老汉生前所在的村民小组经过开会研究,依据与潘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中“绝户的承包山由合作社收回另行承包”等规定,无偿收回潘阿富生前的全部承包林地,并于今年2月13日以村民小组的名义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村民小组长徐某,为慎重起见,村民小组与徐某的《山林承包合同》还专门到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自己当初与潘老汉签订协议时,既有六位村民作证人、村民小组也签了字盖了章、村委会也签署了“同意生产队意见”并加盖了公章,怎么现在说变就变了呢?
    宋利刚在获知自己经营承包潘老汉的承包山写进了村民小组与徐某的《山林承包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后,立即聘请法律界人士一同赶到了县公证处,依据相关法律,陈述“山林所有权虽属集体所有,但承包经营权属财产所有权中的一项权利,应该可以继承”的意见,县公证处随即就作出了撤销村民小组与徐某订立的《山林承包合同》公证的决定书。
    但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村民小组和徐某认为:县公证处撤销了村民小组与徐某订立的《山林承包合同》的公证,只是撤销了公证行为,并没有也无权撤销村民小组与徐某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换句话来说,不等于该合同就无效。
    要想继续获得潘老汉承包山的承包经营权,就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和依据相关的法律,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村民小组与徐某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无效,经过咨询,宋利刚终于拿起了法律武器,一纸诉状将村民小组与徐某同时告上了法庭。
    请继续关注明天的报道《判决的不仅是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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