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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打折不等于免责
2006年09月13日07:47 | 来源: | 作者: 朱铁兵 | 编辑: 高斌

      8月22日晚,家住递铺镇的郑小姐在商贸广场一家私营鞋店购买一双女式凉鞋(价值160元),因当时鞋店内光线较差没看清楚就拿回家了。第二天上午,在充足的阳光下郑小姐发现两只鞋存在轻微色差,这让爱美的姑娘如梗在喉。于是找到店家要求换货,不料却遭到店家的冷言相对。
    消费者无奈之下投诉至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她。经了解:郑小姐在购买凉鞋时既没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又没要求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也不知是打折价还是处理价。最后,经消保委调解协商,店家本着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着想,愿意退还50元给郑小姐,鞋子仍归她使用。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收服务)时,一定要向商家索取发票或凭证;并仔细看清票据上标注的到底与商家在推销时所允的承诺是否相符。
    同时,还要弄清上面写的是打折价还是处理价。因为,这二者有很大的区别。打折价是商品降价不降责(降价不免责),是商家促销积压产品、滞销商品的一种慣用手法;处理价则是商品存在暇疵或一定的质量问题(但尚可使用),商家以进价或低于成本价销售库存产品的一种方法,不享受“三包”服务。
    因此,县消保委在此慎重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处理价商品时,请多用一个心眼,以免贪一时之便宜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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