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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用假币发财换来牢狱之灾
2006年09月11日07:33 | 来源: | 作者: 齐闽 | 编辑: 高斌
制造,贩卖假币属于犯罪行为,而持有、使用假币同样触犯法律。近日,湖北人刘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和使用,且数额较大,被县人民法院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最终“发财梦”没实现,还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2006年5月,刘某驾驶货车在天荒坪镇装运毛竹时,从买主潘某处为卖主张某代收毛竹货款计人民币10000元。回程途中,财迷心窍的刘某在天荒坪至孝丰的路口,伙同他人用86张百元面值的假人民币将毛竹款中的86张百元面值的人民币计8600元予以更换。随后,刘某将已混有8600元假人民币的货款计10000元交给张某,张某发现钱是假的随即报警。案发后,该8600元假币已被金融机构依法收缴。
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假币是指将假币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的一种状态,包括带在身上或放置在任何自己可以对假币进行控制的场所。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投入流通领域,使用假币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本案中,刘某在长期业务过程中不慎接受大量的假币,为避免损失将这些假币意图使用出去,刘某的行为既是非法持有假币的行为又是非法使用假币行为,因此法院对刘某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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