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商家和消费者对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后的维权行为都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有些商家认为,赠品既然是免费赠送,就谈不上责任和义务,根本没有赔偿的必要;也有不少消费者则认为,赠品是随赠的物品,获赠时又没有发票,所以维权没有凭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免费并非免责。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做以及其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为广告、促销目的无条件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因赠品或者服务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赠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必须依法履行“三包”规定,赠品侵权,应由所赠的经营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此,县工商局12315提醒广大消费者,为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必须持有相应的消费凭证,即正式的购物发票,并认真核对日期、金额、商品名称、型号、规定数量等。如果赠品侵权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涉无法解决,可向工商部门12315、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等部门投诉,或通过其它法律途径解决,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