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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三责险“各赔各的”
2006年08月24日07:44 | 来源: | 作者: 程国 | 编辑: 高斌

关注“对接期”交强险理赔:(下篇)

    交强险实施后,今年7月1日以前投保并已生效的旧商业三责险保单,由于其保险期限为一年,因此老保单将一直存续到明年6月30日止。那么,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保单共存期间,原来已投保商业三责险的车辆假如出险,到底是按照老办法赔,还是按新的办法来赔?万一发生赔偿纠纷,法院又该如何审理?
    笔者从保险公司了解到,最近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文件。这份文件首次就“对接”期间新老保单如何定责理赔问题给出了一个明确说法:在交强险与旧商业三者险保单并存时期,被保险车辆出险,应分别执行各自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则和赔偿标准,互不排斥。
    据业内人士介绍,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抄送给保监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各地法院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此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方面打消了保险公司面对新老保单赔付时的困惑,有助于解决出险当事人的纠纷,并保障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彻底划清了商业三责险与交强险的界限,商业三责险承担部分交强险责任的时代就此宣告结束。”专业人士评价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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