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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一缕阳光照亮弱势群体
2006年08月24日07:39 | 来源: | 作者: 齐闽 童华 | 编辑: 高斌

    据统计,今年1-8月份以来,县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共受理减免缓交诉讼费用案件58起,涉及各项金额共计17万余元。这一“司法为民”举措,大大减轻了广大弱势群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的“后顾之忧”,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同时也体现出我县司法工作日益“人性化”的良好趋势,赢得了广大群众的好评——

   当县法院干警把交通事故赔偿款一分不少地送到周老伯的手里时,老人家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感情,紧紧握住干警们的手:“感谢你们,感谢法院,我儿子的保命钱总算有着落了!”
    家住城郊的周老伯一家每天就靠着儿子拉电瓶车送货维持生计,虽然生活拮据,但一家人倒也其乐融融。几个月前,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意外不仅把儿子送进了医院,也使得这个原本窘迫的家雪上加霜。由于肇事者一直拖延赔偿,无奈之下周老伯准备将其告上法庭。然而,光是缴付儿子的医药费就已经让家里捉襟见肘了,哪里还有钱去打官司呢?得知周老伯的遭遇后,法院干警告诉周老伯,根据他的实际情况,在立案时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诉讼费。就这样,周老伯在没有交纳一分钱诉讼费的情况下,打赢了官司,真正感受到了“司法为民”的深刻含义。
    相关链接:今年以来,县法院坚决贯彻省高院提出的“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等三项承诺,在立足本院实际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在县法院新出台的”司法救助”条款中明确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的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案件,外来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准许缓交诉讼费;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等存在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在出具相关证明后,酌情缓交诉讼费;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不预交申请执行费;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或外来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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