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 微信 爱安吉APP
您当前的位置: 安吉新闻网>>新闻中心>>安吉时政新闻
谁“抢”走了我的“新家”?
2006年08月23日07:58 | 来源: | 作者: 齐闽 童华 | 编辑: 高斌

    家住某镇的村民诸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买下后住了不久的房子,因为是农村住房,被法院判定原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得不搬出“新家”。
    年前,诸某得知邻镇村民王某有一幢二楼二底、建筑面积200多平方米的楼房要出卖,遂与王某取得了联系。一番讨价还价后,诸某最终以13万元的低价买下了王某的这套房子,并当即支付了5万元购房款,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然而没过过久,诸某却意外地收到了法院寄来的一纸起诉状。原来,卖主王某以双方的买卖行为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原先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该房屋经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其市场价已近30万元,房屋装饰价值为3.8万余元。眼看着房价狂涨两倍多,卖主却要收回房屋,诸某心有不甘。然而,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建造农村住房的宅基地正是为集体所有,诸某又非该村村民,所以结合有关政策,法院最终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原先的买卖关系被确认无效,意味着诸某想要再买一套类似的住房就必须得多花近17万元。为此,诸某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就其损失讨个说法。法院审理认为,诸某因为信赖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关系能够成立,所以丧失了向他人购买房屋并订立有效合同的机会,结果合同被确认无效,现因房价发生变化,诸某必须在原有房价的基础上再增加近17万元,才能买到同样地段、同样面积的房屋。作为房屋出让人,王某明知该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相关权证,在能否过户还不清楚的情况下即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是导致双方买卖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应该对诸某利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诸某疏于对所买房屋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诸某诉请要求按房屋交易后增值部分的70%进行赔偿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编后语:当前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有所争议,但一般情况下,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转让外,缔结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确认无效,因为农村的宅基地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的生活居住条件而设置的,因此宅基地的使用权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共有。如果允许自由转让农村房屋,将与现行有关法律及政策精神相悖。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允许农村房屋可以自由买卖的情况下,农村住宅还是不买为宜。
  链接失效

糟糕!链接失效了。

建议您:

  • 稍后刷新本页
  • 等待片刻,本页自动带您前往首页
  • 安吉新闻网是由中共安吉县委宣传部主管,安吉新闻集团主办,安吉文澜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制作维护 | 浙新办[2004]28号 | 浙ICP备05010853号
    本网电话/0572-5687133 | 智慧安吉APP热线/0572-5680008 | 新闻热线/0572-5223000 | 邮箱/ajnews@163.com | 地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祥和路178号9楼
    中国安吉网政务新闻视窗APP)法律顾问: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