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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施工企业建立工资预留保障金制度
2006年08月17日08:03 | 来源: | 作者: 童思源 朱红星 | 编辑: 高斌

    近日,县交通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对交通施工企业建立工资预留保障金制度的规定,要求施工企业工程中标后按工程总价一定比例预留,一旦发生工资拖欠,如不限期支付,将在提取的农民工工资预留保障金中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做到交通领域施工企业工资“零拖欠”。
    建筑领域欠薪是个“老大难”问题。我县自2004年专门建立了建筑施工企业工资预留保障金制度,建筑企业必须在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后按一定的比例预留工资保障金,此项制度实施后,效果明显,建筑业欠薪投诉大大减少,2005年与2004年同期比较,投诉率下降32%。为此,为规范交通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解决交通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县交通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建立交通施工企业工资预留保障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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