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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头渔利近2万
2006年08月16日08:28 | 来源: | 作者: 金女燕 沈旭云 张提 | 编辑: 高斌

    合伙开赌场,组织参赌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06年8月14日,家住安吉递铺的方某、李某、林某和余杭百丈的韩某被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这是该院自97刑法实施后起诉的第一起赌博案件。
    2005年6月22日中午,被告人方某等四人将赌场开设在林某家中,四人纠集一些自己熟悉的参赌人员赌博。赌博活动结束后,四人共抽头渔利8000余元。其中方某分得3200余元、另三人各分得1600余元。据查,2005年6月间,四人组织了此类赌博活动3次,每次按方某40%,其他三人各20%的比率,四人共分得抽头渔利19000余元。
    相关链接:“赌博”,大家并不陌生,但一般总认为大不了多罚几个钱,而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均构成赌博罪。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等情形的,均属于“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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