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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申请权利过了“保质期”
2006年08月16日08:27 | 来源: | 作者: 齐闽 童华 | 编辑: 高斌

    7月中旬以来,在县法院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件的原告,都会拿到一份“申请执行告知书”,上面明明白白写着有关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期限等内容。在伸张正义、“得到说法”的同时,提醒原告行使和保护自己民事部分的权利,这在全市还是首次。
    刑事审判和民事官司的情况有所不同,像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法院经过审理作出裁判,被告人被绳之以法后,原告往往可能认为被告人已经丧失履行能力,或者觉得其成了“落水狗”,不忍“再打一棒”,于是拿到判决书后对执行申请无所谓。等过了几年,被告人出狱,有了赔偿能力,或者原告自己伤残难愈,生计困顿,想再申请执行,但此时申请权利已过了“保质期”,已经无济于事了。同时,以往法院在送达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时,一般就是口头讲一下执行的问题,不一定引起原告的重视。
    无情法律,有情执法。通过实施 “申请执行告知书”制度,及时告知和提醒原告三项权利。一是接收申请执行的法院。二是原告申请执行的期限。三是申请执行期限的计算。从而有效提醒了原告行使自己在民事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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