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家住安吉县某镇的李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去年夏天,20岁的李某到递铺一家冷饮店吃冷饮,认识了店中给亲戚帮忙的姑娘苹苹(化名),两人很谈的来,开始以男女朋友的身份交往。苹苹容貌秀丽、身材高挑,李某以为她已经有十七、八岁了。但是到9月1号学校开学时,李某才知道苹苹还只是一个初一学生,虚岁只有14岁,要到2006年4月底才过15岁生日。 但此时的李某没有考虑到其他,两人仍然保持着所谓的“恋情”。 2006年1月的一天晚上,两人冲破底线,发生了性关系,此后两人又多次发生性关系。5月份,苹苹发现自己的生理出现了问题,到医院检查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了,不得已她只好作了人流手术,身心受到了很大创伤。苹苹父母知道后,非常生气,遂报了案。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未满十四周岁的)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犯罪,只要双方生殖器官接触,即视为奸淫既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