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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山核桃 打掉20万
2006年07月26日08:13 | 来源: | 作者: 童华 | 编辑: 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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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景重现:临近9月,每年的这个时候,我县西部山区就会进入山核桃采摘的旺季,林农都要雇请一批外来民工上山攀树采摘。2005年9月,安徽省广德县梨山乡双龙桥村农民江庆武,被上墅乡董岭村林老汉家雇请采摘山核桃。9月2日,江庆武在树上敲打山核桃时,不小心摔下,被急送安吉县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医生诊断为“胸椎骨折伴完全性瘫痪,肺挫伤伴血气胸”的严重伤害,医院下发了“病危通知单”,说明“随时有死亡可能”。江庆武住院治疗34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24724.84元,林老汉赔付了7500元。为了得到赔偿,2005年12月15日,江庆武将林老汉告上法庭,在案子审理期间, 2006年2月15日,原告江庆武不幸死亡。江庆武的父亲、妻子、女儿继承原告权利继续参加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万余元。

    为此,林老汉有一肚子苦水。雇江庆武打工本是让他在地上捡山核桃,每天工资40元;而上树敲打山核桃则报酬翻一番,每天80元。江庆武为了多挣钱,爬上树,结果手没拉牢树枝,掉下摔伤。同时林老汉认为,江庆武死亡与他从树上摔下无关,护理费、误工费的计算也有误,只愿赔偿部分损失。

  法院判决:按照民事法律规定,雇工在从事雇佣劳动中受到身体损害的,雇主应当赔偿雇工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雇工因此死亡的,雇主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丧葬费等;造成亲属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林老汉的抗辩理由,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因其不能证明江庆武在出院后,有其他致其死亡原因,而医疗诊断说明江庆武所受损害是致命伤害,推断从树上摔下重伤致死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法院对林老汉的抗辩理由没有认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等规定,县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抚育费以及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6942.84元。

  提醒:莫忽视安全防护

    山核桃作为休闲特产,已经成为山区林农重要的增收来源。雇用小工采摘山核桃本是寻常事,但它同时又存在一定的危险因素,如果不积极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难免悲剧不再发生。山核桃采摘旺季即将来临,为此,有关专家提醒林农:一是选用熟练小工,有条件最好每年固定人员。二是采取保护措施。诸如采用电工攀登电杆作业的脚圈,腰拴安全绳。不能因为动作慢、影响进度而忽视。三是投上人身保险。不吝小钱,为雇工买份意外伤害保险,分散转移风险。四是从“治本”角度考虑,仿效外地经验,统一封山,等到山核桃自然成熟落地,再组织人员捡拾。当然界限之处,还是要组织人工敲打,以免生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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