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 微信 爱安吉APP
您当前的位置: 安吉新闻网>>新闻中心>>安吉时政新闻
服务有缺陷获赔近2万
2006年07月19日08:38 | 来源: | 作者: 齐闽 童华 | 编辑: 高斌

  情景回放:被告叶某从经济开发区租用场地后,开办“蹦床”娱乐服务。原告徐某在被告的“蹦床”上玩耍时摔伤手部,造成十级伤残。由于原告是未成年人,在摔伤后并未直接与被告进行交涉,而是跑回家中,向父母哭诉,原告父亲于当晚即赶到“蹦床”处,但被告否认原告是在自己的“蹦床” 摔伤,拒绝原告父亲提出的赔偿要求,为此,双方发生了纠纷。2005年10月13日,原告徐某在父亲徐忠伟的代理下将被告叶某及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告上法院,以被告经营的“蹦床”存在安全缺陷,致原告伤害为由,要求被告叶某赔偿、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叶某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车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500元。驳回原告对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答疑:本案中,原告的证人反映,原告在被告的“蹦床”上玩耍,但不久原告即要求证人送其回家, 1小时后递铺派出所就接到了原告父亲与被告之间因原告摔伤而发生纠纷的报案。被告的证人只是说没有看到原告在玩耍时摔倒,且被告的证人是被告的雇工,相较原告和被告的证据,原告的证据显然比被告的证据更可采信,且从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原告在短时间内因其他原因摔伤的可能性也比在被告的“蹦床”上玩耍时摔伤的可能性小,故法院认定原告在被告的“蹦床”上玩耍时摔伤的事实。

    其次,被告向法院提供了“蹦床”生产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进出口资格证书、生产许可证、“蹦床”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售后服务卡及关于如何开展“蹦床”娱乐的宣传资料和被告悬挂于经营场所的“游客须知”等证据,但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提供的“蹦床”是合格产品,不能证明向原告提供的服务是无缺陷的,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所提供的“蹦床”服务具有缺陷。
  
  提示:虽然民事诉讼采“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仍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要注意搜集证据,这样才能更好、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还应当选择正确的被告、合理的诉由,提出正当的诉求,如果选择被告错误、诉由不当,或诉求不合理,法院也只能判决当事人败诉。
  链接失效

糟糕!链接失效了。

建议您:

  • 稍后刷新本页
  • 等待片刻,本页自动带您前往首页
  • 安吉新闻网是由中共安吉县委宣传部主管,安吉新闻集团主办,安吉文澜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制作维护 | 浙新办[2004]28号 | 浙ICP备05010853号
    本网电话/0572-5687133 | 智慧安吉APP热线/0572-5680008 | 新闻热线/0572-5223000 | 邮箱/ajnews@163.com | 地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祥和路178号9楼
    中国安吉网政务新闻视窗APP)法律顾问: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