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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若没有约定 业主交纳物业费
2006年07月18日08:18 | 来源: | 作者: 程国 | 编辑: 高斌

  “我们租房子的时候,房东跟我们说好房租多少,水电费自付,并没跟我们提及物业费谁交的问题。”在苕溪路租房子的朱小姐认为,如果由承租者交纳物业费那么应该在租房的时候房东就要明确告之。如果没有明确告诉承租者,就表明不需要本人自己交纳物业费。而一些房东不这么认为,租房时虽然没有明确告之,但承租者使用物业、产生生活垃圾等,就有义务去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两种观点针锋相对,据笔者调查了解到,目前大多数业主在出租房子时都谈好了房子的租金和水电费的价格,很少甚至不提及物业费由谁来支付这个问题。这就造成了物业管理公司目前收费难,出租房收费更难的现状。租房时这样一种不明确的关系,给确定由谁来支付出租房的物业费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就此问题笔者咨询了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律师。律师告诉笔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就是说,如果房东在租房时没有明确物业费由承租者支付,那么这笔物业费应该由房东自己支付。

    所以为了避免在出租房的物业费交纳问题上出现纠纷,律师建议业主在出租房子时明确物业费由谁交纳。这样物业公司也能找到真正的出租房的物业费交纳者,给收费带来一些方便而不被“踢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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