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于7 月1日正式施行。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基础已经公布。届时,又将引起一批机动车主的关注。 交强险制度于2006年7月1日实行起,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者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者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我县各大保险公司都将严格执行“强交险”的各项规定。每辆机动车只须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时应如实填写保单,并提供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可自愿订立商业保险合同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交强险保费,也不得在保险条款和费率之外,向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自愿购买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等,使自己具有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