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中旬,县内某苗木销售户(以下称甲方)与某公司(以下称乙方)签订了甲方某块苗木整体出让给乙方,树苗总价达9万元,约定乙方必须在2006年3月15日前将苗木迁移完毕,树木在迁移前由甲方保管,不得短少,合同订立后乙方向甲方支付1万元预付款。 期间倒是相安无事,2006年3月15日乙方派职工到合同标的物处挖掘苗木时,发现其中的200棵紫滕树干枯死,20余棵石榴枯死,还发现地里有50余处空坑,乙方认为甲方没有管好已出售并由其保管的树苗等违约在先,2006年4月3日乙方书面告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认为不妥遂向法院起诉,后经县价格论证中心认证树苗残值为2.92万元,至此,官司的输赢可谓是再明了不过的事了。 可就在此后的一段时间,被相关专业机构职能部门认定枯死的苗木却长出了新鲜的嫩芽。枯木逢春,本已定论的事一下子节外生枝,乙方在6月初委托某职能评估部门对其与甲方合同买卖的所有苗木进行评估,价值达151250元。这样一来倒好,官司的事实情况的转变,标的物评估价格的不同将原本明了的买卖拖进了泥潭,孰是孰非因这枯木逢春而变得错综复杂。 据了解,此事件所涉及的双方正积极协调,事件的变化尚无定论,亲爱的读者,你认为这事该咋办呢?笔者将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