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驾车逃逸,毁灭证据,串谋口供,孝丰镇潴口溪村的徐某把一桩原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弄得疑云密布。但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好猎手的眼睛,通过四个小时的较量,肇事司机徐某就被我县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6月12日晚上八点左右,徐某驾车从孝丰准备回家,途经村口与11省道的岔道时,他看见对面有车辆的灯光射过来,见距离较远,他没有停车让行,继续转弯,前轮刚过岔口的减速桩时,随着“嘭”的一声,自己的车子同时也熄了火。他急忙下车,看见一个20来岁的年轻人,一动不动地倒在了路中间的隔离带旁,头颈无力地拗在路上,大股的鲜血从他身上涌了出来。看到出了车祸,徐某的第一反应不是救人、报警,而是想到巨额的医药费。看看四周没人,他重新启动了车子,逃离了现场。由于家离路口太近,徐某没敢马上回家,而是朝另一个方向开了一段路,在一片小竹林处停了下来。待了十来分钟,等惊惶失措的情绪稍微稳定了一点后,他准备回家。路过事故地点,他看到交警已经封锁了路面。于是,他找了个僻静处停下了车,上前想看看对方的伤势怎么样。突然,他听到围观的老百姓说,有一个车子的挂勾遗留在现场。他急忙回去看看自己的车——挂勾真的没有了。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查,他赶忙绕路把车子又开到了孝丰,想找个地方重新焊个挂勾。但此时大多数的修理铺都已经关了门。思来想去后,他找了个电线杆,倒着车子撞了上去,又在撞击痕迹上抹上了一把泥土。看看没什么破绽,他打了个电话给自己的朋友,说了事情的经过后,他让对方帮忙,伪造他不在场的证据。但即使如此,徐某的心里还是七上八下不安宁。在胡思乱想之际,电话铃响了,紧接着,办案民警就来到了他的家中。而此时,时钟的指针刚刚指到深夜十二时。 目前,摩托车驾驶员因伤势过重已经死亡,而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已被我县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相关链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第五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医疗急救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证物的位置;同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不得逃避。 第五章第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