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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没有索要身份证 失策 工伤之后多付一万多 倒
2006年06月09日08:32 | 来源: | 作者: 金戈 安仲 | 编辑: 高斌

  近日,某胶合板厂支付原职工叶某工伤保险待遇2万元钱。企业负责人有点后悔地说,如果当时在用工时让叶某出示身份证,并把身份证复印件留下来,就可减少一万多元支出。

    据了解,2005年5月,叶某到某胶合板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叶某称自己身份证没了),工种为锯板工,工资为计件,按月支付。2005年12月8日下午,叶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右手食指被机器轧伤。事发后,胶合板厂积极为其治疗。

    2006年3月27日县劳动保障局对叶某的伤害认定为工伤。5月31日经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叶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评定为9级。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企业支付叶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2万元。

    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因为企业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且由税务部门代扣,如果当时企业要求叶某出示身份证,按实名参加工伤保险,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全部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40元,鉴定费300元,合计有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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