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我省第一部专门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正式实施。今后我县市民“扔垃圾”可得悠着点,必须依法进行。 根据该条例规定,今后凡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的,将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该类产品的,除没收外,同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条例还规定,病死畜禽要集中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由政府提供资金扶持。禁止非法买卖“洋垃圾”,最高将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禁止露天焚烧,非法处置、乱扔旧电视机等电子垃圾和有害废物的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要配套建设或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违者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污染造成人身伤害可获补偿。条例“法律责任”最后一条颇具人情味,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