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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须为女职工买单
2006年05月17日08:16 | 来源: | 作者: 常欢 丁锋平 | 编辑: 高斌

  记者近日获悉,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平等劳动权利,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我县出台“关于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与1997年实施的生育保险政策相比,新政策有了三个新变化。

    参保面扩大了

    参加生育保险并不是可以商量的事情。《通知》规定,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与老政策的“集体、国有企业参保”相比,新政策的参保面扩大了,适应了当前形势的需求。

    享受待遇更优惠了

    在待遇享受上,原来的老政策实行的是1500元生育补贴加200元独生子女费,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生产、流产、早产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

    对特殊情况的规定是:难产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生产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到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另外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偿。

    征收方式不同了

    以前生育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支付,新政策规定生育保险费由县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全县生育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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