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了一起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纠纷。 据了解,申诉人林某从2005年1月17日开始被某企业聘用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800元,并签有劳动合同。林某诉称,他到该企业上班后,企业不按合同规定为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且每天工作时间达12小时,违反了劳动法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该企业支付加班工资、社会保险费用、违约金等共计24196元。 经调查,2005年11月1日至12月12日,林某在该企业共工作36天,其中正常工作日27天,每天工作12小时,被延长工作108小时。11月份6天休息日被安排工作84小时,未补休,12月份4个休息日加班后补休。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两项合计,扣除已支付部分,该企业应支付林某加班工资1327.4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元,合计2127.40元,并为杜某补缴2005年1月17日至12月20日的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为何林某加班了近一年,却只认定了二个月呢?县劳动争议仲裁委解释说,劳动争议时效规定只有2个月。《劳动法》第82条规定:职工在发生劳动争议60日内必须书面向仲裁委提出申请,否则,逾期日将得不到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