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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出租房屋要登记身份
2006年03月28日08:32 | 来源: | 作者: 齐闽 | 编辑: 高斌

  近日,县公安局递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家住上郎村金石弄的夏某将自家多间房屋对外出租,其中一间在租赁过程中未登记承租人员身份情况,遂按规定对其作出处罚。面对200元的治安罚款,夏某颇有些难以理解:入住宾馆要登记,将自家房屋出租也要登记吗?

    近年来,随着我县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出租房屋市场的需求越来越大。某些房屋出租人无视出租屋的管理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不登记承租人身份,以及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仍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致使出租房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某些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据地”。

    据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按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员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而不举报的,均要受到治安罚款、拘留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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