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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
2006年03月21日08:17 | 来源: | 作者: 章李梅 | 编辑: 高斌

  年卡消费惹麻烦,带着王小姐和童老师的问题,笔者走访了县消保委。

    县消保委的有关维权人员认为,像王小姐遇到的这种情况,因为店主已经消失,经营主体不存在,县消保委不能受理。而像童老师遇到的这种情况,作为消费者的童老师有权提出退款要求。美容院在不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在消费者不满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顾客的“年卡”消费转到别的美容院,消费者可以向县消保委投诉,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那么,像王小姐之类的消费者该通过何种渠道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呢?为此,笔者又走访了县公安机关。据县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介绍,像王小姐遇到的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若该店主是因为自己遇到灾害等合理原因或因道德问题想赖帐而一逃了之,则不构成诈骗。若先期就有预谋想骗取消费者的钱,则构成诈骗,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调查,确属第二种情况的,公安机关可立案侦破,若调查属第一种情况,则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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