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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别因“小事”而违法
2006年03月16日08:31 | 来源: | 作者: 黄昀 | 编辑: 高斌

  短信骚扰、强买强卖、强行行乞等“小事”,以往因为没有处罚依据,往往不了了之。从3月1日开始,这些行为都被明确定为违法行为。据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73种增加到238种。

  向无身份证件者出租房屋将受罚

    如今我县买第二套房子的人越来越多,老房子则通常用来出租,但在出租时一定要如实登记房客的相关信息,否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强买强卖拘留没商量

    本行为属于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重罚在景区乱涂鸦者

    很多旅游景点建筑上随处可见“某某到此一游”。新法第63条规定:刻画、涂污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噪音扰民也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被处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这就是说,即使在家唱卡拉OK时声音也不能过大,否则一旦吵到邻居,警察就可能找上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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