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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停车”不等于“商家免责”
2006年03月13日08:58 | 来源: | 作者: 程国 | 编辑: 高斌
昨日,孝丰的何先生向笔者反映,最近他到县城某酒店用餐时,将汽车停放在酒店门前的免费停车区。当他用完餐后,发现自己的小轿车右尾灯已破损,后保险杠有长达十几厘米的划痕。何先生向酒店索赔,酒店称:免费看车,没收看车费,车辆被盗或损坏不负责赔偿。
时下,“免费停车”成为不少商家招揽顾客的重要手段,但这些停车场同时均打出“车辆财物,损失自负”的字样。有商家认为,一般停车在大城市只收几元钱,而在安吉根本不收费,但却要承担看管价值数万元以上的车辆的责任,这样的责任和义务本身就不对等,更何况免费停车呢?
就此问题笔者咨询了县消费者协会的有关人员,他们告诉笔者:免费不等于免责。酒店打出“免费看车”的招牌,是为了招揽消费者前来消费,提高营业额。消费者按酒店的要求将车辆停放在免费停车区,消费者与酒店形成了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不论其保管是有偿还是无偿,保管人都应尽到管理人的职责。
此外,消费者前往商家消费与商家形成了消费者服务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店对消费者的寄存物品有适当的保管义务。当发生丢失或损坏事件时,酒店应当履行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积极帮助寻找或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并进行必要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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