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3月1日实施。我县已适用新法。 3月6日晚11时许,县公安局依法对两名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交通工具的刘某(男、21岁)和胡某(男、17岁)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相同的违法行为,相同的裁定结果,但因年龄的差别,两人最终执行方式却不一样。 3月5日,违法行为人刘某和胡某各自携带一把管制刀具从德清县乘公共汽车来到安吉。6号凌晨,两人在递铺客运中心处闲逛时被巡逻人员发现,并当场缴获刀具两把,经鉴定,两人携带的刀具属于管制器具。警方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两人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但是,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其中自报年龄19岁的违法行为人胡某,在核对户籍资料后查实其年龄离十八周岁生日还差五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这种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又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行政拘留但不执行拘留处罚。 当晚11点多钟,胡某被警方释放,而刘某则被送到了治安拘留所执行拘留。公安部门有关负责人说,《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方面是注重了人权保护,同时也对违法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像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交通工具的,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种行为必须处以五日以上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