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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消费投诉出现新“状况”
2006年03月02日07:56 | 来源: | 作者: 黄学芳 喻美芳  | 编辑: 高斌

   今年一季度县消保委共受理消费投诉83件,比去年同期64件增加19件;解决率达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9万元,接待来访、接受咨询271人次,监督联络站共受理消费投诉97件,解决97件,提供案件政府有关部门处以罚款5万元。
    本季度共受理商品投诉65件,服务投诉18件,分别占总投诉的78.31%、21.69%,质量投诉48件,其中商品质量投诉45件,服务质量投诉3件。根据本季度的投诉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
手机投诉问题多,质量是焦点
    本季度共受理手机投诉9件,质量投诉就有8件,其主要问题是手机自动关机,屏幕不 显示,外壳开裂等质量问题。
    [案例]递铺镇张某2005年12月9日在递铺某家电商场购买一部手机,价格980元,使用不到一星期就自动关机,调换后却发现手机是旧机,经消委调查,该经营者承认当时营业员误将旧机当成新机调换给了消费者,调解后,经营者当面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调换新手机一部。
日用百货售后服务跟不上,投诉在升温
    本季度受理日用百货类投诉26件,比去年同期20件,增长30%,是本期各类投诉的榜首。其中,服装鞋帽类投诉15件;食品类6件,分别占日用百货投诉的57.69%、23.07%。原因是一些能解决的事情,经营者不及时解决。
    [案例]王某于1月27日在递铺某专卖店购买一双价值459元的皮鞋,穿了不到5天时间皮鞋表面破裂,同商家交涉要求退货,商家只同意调换不同意退货。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销售出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经消委调解,经营者与消费者最终达成退货协议。
服务投诉仍不减,诚信是关键
    本季度受理服务类投诉18件,比去年同期增长5.8%,主要反映服务态度差、质量跟不上、承诺不兑现等。
    [案例]原本想春节回家和亲人团聚,事先半个月订购的火车票竟然会落空。在安吉打工的刘某1月7日向递铺某票务中心预订22-23日去重庆的火车票4张,付押金400元,当刘某20日去取票时,该票务中心说火车票已售完,致使刘某等如期回家过年的计划落空。经消委调解,经营者退押金400元,赔偿消费者人民币200元。又如:2月12日贺某将一件价值283元的羽绒服局部被染成花色,贺某向干洗店索赔,老板拒绝赔偿,理由是羽绒服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浙江省洗涤服务业经营规范及消费者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及《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必须作出赔偿。经宣传教育,经营者才有所醒悟,最终赔偿消费者人民币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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