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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出现五家“一人公司”
2006年02月27日21:04 | 来源: | 作者: 黄学芳 | 编辑: 高斌
新《公司法》激发竹乡人创业热情。记者昨日从县工商部门了解到,自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以来,截止目前我县已注册五家“一人公司”,范围涉及竹制品、家具、化工、生态农业等。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专家认为,对“一人公司”的认可,最可贵的是最大限度地释放了个人的创业欲望。
申请注册“一人公司”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或者注意哪些问题呢?县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公司法》在允许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还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
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这些规定,比其他国家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更为严格,既为公众投资创业多增加了一条渠道,多了一种方式,又有利于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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