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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工资,你能拿到吗
2006年02月10日00:00 | 来源: | 作者: 程国 | 编辑: 高斌

  春节假期过去了,加班工资的计发成为上班族讨论的话题。许多人虽然知道加班有加班费,但具体的计算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很清楚。笔者就此采访了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据了解,春天7天长假,这7天是由法定休假日和法定休息日两部分组成的。春节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后四天是休息日。
    休息日和休假日,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工资也不相同。按《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凡在春节前三天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春节后四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国家规定,在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而在休息日可以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根据规定,安排补休可不再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补休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因此,春节前三天加班一定要“补钱”,后四天可以“补休”。
    “春节前三天,加班给高薪”已是职工们都很清楚的规定了,但应该以什么作为基数来计算呢?这也一直是很多公司“钻空子”的地方。
    据介绍,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集体协调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而计算加班工资时又如何折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相关人士介绍,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基数上再除以8小时。春节期间每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0.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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