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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出台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
2006年02月05日08:30 | 来源: | 作者: 童思源 | 编辑: 高斌
为贯彻省、市、县委关于文化大省、市、县建设的精神,落实生态文化大县建设的各项任务,进一步推动“文化精品工程”的实施,我县制定了优秀文艺作品奖励试行办法。《办法》自2006年度开始执行。
奖励范围包括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文学、戏剧、民艺、音乐电视(MTV)等获市级以上奖项的优秀文艺作品。
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办法》对奖励条件和标准也作了具体的规定。除了获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奖项的作品之外,在一定级别文艺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获奖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作品,以及对本县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特殊贡献者,将视情给予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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