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小心撞了人要负责任,这是大家所了解的。有时候,虽然没有直接撞到人,有时也可能与刑事责任有关。1月中旬,家住递铺镇的朱某就这样被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4年6月2日中午,朱某驾驶一小型面包车,行至阳光工业园区,由西向东过11省道时,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刮擦。虽没有发生剧烈的碰撞,但陈某还是没能把稳方向,连车带人直接冲入非机动车道,将站在路边候车的李某撞倒,造成两车损坏、李某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驾驶机动车辆借道通行时未让其本车道内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朱某万万没想到,自己没撞到人竟也犯了罪。